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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的婚姻家庭制度

来源:《中国法律史》责编:叶子2021-06-01

 

唐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严禁“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1.关于结婚

 

唐律赋予尊长主婚权,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对尊长所定婚姻,卑幼必须依从,即使“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同时,彩礼为订婚的要件之一,即所谓“以聘财为信”。订婚后,男方悔婚无罪,女方可不退聘礼。女方悔婚,则要处杖刑至徒刑。

唐朝已形成婚书制度。婚书由报婚书和答婚书组成,一般须载明:主婚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当事人男女姓名、年龄、婚否状况;求婚与许婚的意思表示;媒人姓名。婚约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有法定理由,不得擅自解除。男方悔约,将不得索回聘财,但不视为犯罪;女方悔约,将被视为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唐律规定: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允许解除婚约的条件,一般有:订婚后三年无故不娶,女方可解除婚约;双重婚约等。

唐律禁止结婚的规定较多:

 

  • 第一,禁妄冒为婚,即故意隐瞒身份、年龄等而与他人为婚,因带有欺诈,法作禁止,违者处徒刑。

 

  • 第二,禁止“同姓为婚”和亲属为婚。“同姓为婚”,各徒二年。亲属为婚,即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

 

  • 第三,严禁良贱通婚,违者,视情节处杖刑至徒2年,并强制离婚。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100。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年半徒刑,断离。

 

  • 第四,禁娶有罪逃亡妇女,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

 

  • 第五,禁官员娶部属之女,违者杖100,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治罪。
     

2.关于离婚

 

唐朝的离婚形式有和离、休妻、义绝。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令继承了汉代“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七出”和“三不去”的顺序上与汉代有区别。

 

唐令规定的“七出之状”依次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丈夫休妻的手续是“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

 

“三不去”依次为:一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妻子虽有七出之状,但有三不去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妻。同时,“犯义绝淫佚恶疾,不拘此令”。

 

唐令赋予男子的休妻权比过去更大,丈夫可以休妻,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但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也禁止丈夫任意休妻。唐律规定: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义绝”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法律强制“义绝”,即强制双方离婚。《户婚律》规定: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在家庭中,主要有两组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和夫妻关系。唐朝法律在家庭制度上有明显的特点:维护父权和夫权。

1.关于维护父权

 

唐律强调“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一般是父、祖)。同时赋予家长极大的权力。父家长对子女拥有教惩权和财产权,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动用家法予以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判处二年徒刑,家长擅杀子女也仅处徒刑。家庭的一切财产皆家长支配,子孙无权处分,唐令对此有明确规定:

诸家长在(‘在’谓三百里内,非隔关者),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

 

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徒刑三年。家长对子女还有主婚权。而子女必须敬重、善事尊长,子女侵犯尊长,要比常人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十恶重罪,如恶逆、不孝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家庭的犯罪只处罚家长。如违反户役制度、家庭成员的一般共同犯罪、嫁娶违律等。 

 

 

2.关于维护夫权

 

法律视夫妻如父子,夫妻相犯,实行异罚。如丈夫殴妻,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常人二等;而妻殴夫徒一年,殴伤重者,加凡斗三等;妻子侵犯丈夫情节严重者,则构成十恶中的恶逆、不睦、不义重罪,反之则不成立。

 


唐朝的继承主要有爵位继承、财产继承。

 

 

1.关于爵位继承

 

唐律规定,爵位由嫡子孙继承,其顺序为:

诸王、公、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容除。

 

诸王公以下,无子孙以兄弟为后,生经侍养者听承袭,赐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虽不经生养者,亦听承袭。”唐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2.关于财产继承

 

唐朝对财产继承沿用汉朝的“诸子均分”原则,女子有继承权,但其份额只是男子的一半;确认代位继承制度;妻子的妆奁不属于遗产;守节的寡妇无子者,可以代夫继承,若夫之兄弟皆死,可同侄子一起继承公婆的遗产。如唐《户令》规定:

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诸子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唐律《户婚律》同时规定,“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此外,唐律规定嗣子(过继子)同亲生子有同等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唐朝的继承法已相当完善,且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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