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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包括3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简、论、法条】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背)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1)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考点解析:①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效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②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实体性)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考点解析:①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重法溯及既往、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②罪刑法定原则不反对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

(3)合理化: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司法机关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司法机关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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