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内容▲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内容▲
※犯罪客体是①犯罪活动侵害的②为刑法所保护的③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背)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犯罪客体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内容、特征:
(1)本质: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某种社会利益总是对应某种社会关系,此社会关系以其为内容,两者相互依存,故有些教材中将犯罪客体表述为某种社会关系。
(2)前提: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性质、范围是有限度的,只有当至关重要的社会生活利益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刑法才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3)限制: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时,才成为犯罪客体。
应当注意,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与该种利益遭受侵害的样态、程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只有违法行为达到了“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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