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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无权代理的概念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6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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