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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委托代理的终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7

《民法典》第17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方面的事实: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这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最常见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资格消灭,自然也就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行为由代理人实施,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代理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设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死亡,就会出现没有代理行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关系会因被代理人死亡而消灭。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引起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民法典》第174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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