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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诉讼时效的中断▲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7

1.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且中断的次数不受限制。

2.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解析: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本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补充解析: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在连带债权债务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效力及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和丧失行为能力等妨碍客观事实的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起诉、请求和认诺等法律行为的出现。

(2)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阶段。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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