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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23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114条)

考点解析: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控制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民法典》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如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须确定。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得就特定的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排除妨碍。

(二)物权的特征▲

1.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

(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债权又称对人权。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债权的客体则为行为。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大多采取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

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物权的优先力、追及力、排他效力

2.1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体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可能发生权利冲突时,物权原则上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以其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典型者为在一物数卖的场合,已经取得物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个别情形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以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要解决的是能够并存且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若干个物权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解决规则是原则上成立在先则效力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背)

考点补充:

从性质来看,物权追及效力属于物权人的支配权和绝对权的具体体现,是为了保障物权支配性的实现,需要在物权人丧失占有时,赋予物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复其直接支配。

从实现方式来看,追及权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如无权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权利绝对性的体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1)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取得时效适用的限制。

(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权。

(3)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正的物权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及效力。

2.3 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则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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