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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1

1.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1)占有质押财产。

(2)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并非取得,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30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保全质权。

《民法典》第433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36条第2款)

《民法典》第436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38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35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也不得将质押财产转质。

《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返还质押财产。

(4)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37条第2款)

3.出质人的权利包括▲:

(1)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民法典》第432条第2款)

(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

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还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出质人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交付质押财产;

(2)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3)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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