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权受清偿前,有权继续占有的留置物。
(2)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
《民法典》第452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必要时适当使用留置物。
∥原则上留置权人不享有留置物的使用权,但特殊情况下,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可适当地使用。
(4)请求债务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务人于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且未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参见《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的规定。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451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3)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第454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消灭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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