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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人的“吃瓜茶话会”ETC诈骗事件

来源:法律硕士考研公众号责编:叶子2021-06-23

法硕考研人的八卦茶话会已经操办起来啦!小科要带着大家一起看新闻知八卦,抽丝剥茧,从中找找咱们真枪实战的法硕考试中会涉及到的知识点以及可联想到的案例。

茶话会第四话

ETC诈骗事件

四川巴中的冯先生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提醒他的ETC账户将于30日内失效。冯先生按照链接页面要求,输入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提交。然而,当他再次输入手机验证码进行提交时,短短几分钟,银行卡内的钱,就被迅速盗取了。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ETC中心、高速管理中心等机构名义,发送“ETC过期认证、系统升级、失效激活”等内容,诱骗受害人点击短信中的“钓鱼链接”。目前,警方从四川、云南、重庆、海南、江西、安徽等地抓获22名犯罪嫌疑人,扣押赃款290多万元,涉及案件100多起。

小科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现如今科技的发达,能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但也可以作为违法人员“钓鱼”的钩子。违法人员会利用更先进的诈骗手段获利。因此,每一位公民都要擦亮眼睛,看清楚陷阱,避免上当受骗。骗子千千万,骗术不间断,老百姓要真正避免还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警惕心。

那么,小科就想考一考各位法硕考研人,关于网络诈骗这类行为,大家有想到哪些知识点呢?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拟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想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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