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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来源:中国普法责编:叶子2021-07-2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19日中午将裁定书送到了市民梁文锦的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本案属于重整类型。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等于不还钱吗?

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此次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个人破产申请适用哪些人?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债电话,全家人精神压力都特别大,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有了缓冲的空间。”收到裁定书的梁文锦说。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尤其是重整、和解等方式,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深圳中院工作人员送达裁定书

新华社记者 陈宇轩 摄

先行先试意义重大

破产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从条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徐阳光表示,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具有示范意义,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送达裁定书

新华社记者 李思佳 摄

破产不等于赖账

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

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

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

事实上

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望

规避这些风险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他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个人破产程序会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详细调查比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只会更加透明,想要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转移财产逃废债是打错了算盘。”徐阳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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