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留置权的消灭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7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一般事由与特殊事由。
一般事由是对所有担保物权均适用的事由。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或者抛弃、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包括两个方面: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民法典》第457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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