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自然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占有的效力主要包括:
(1)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的合法权利人负举证责任。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故对于动产、未进行登记不动产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权利人,对于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强于占有的效力。
(2)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是指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①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②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我国法律至今尚无关于占有时效的一般规定。
(3)保护效力。
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如甲偷窃了乙的手机,丙不能因甲是无权占有而去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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