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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人的“吃瓜茶话会”性教育首次列入法律条文

来源:科教园法硕责编:叶子2021-06-23

吃瓜茶话会每周2更,周二主打内容为好看有意思的影视作品,小科会从影视作品中寻找有关法律考研知识的事件,周四则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要闻资讯来一起吃瓜~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喜欢小科改版后的吃瓜茶话会系列~

茶话会第七话

性教育首次列入法律条文

大家都读过之前国家试图出版的儿童性教育教材吗?今年6月1日可谓是给所有儿童最具保障的儿童节礼物啦~

今年的“六一”意义不同往常。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首次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学校和幼儿园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性教育”;同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其中提到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

从“性教育”正式写入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小科认为这其实是能够帮助儿童更早的认识一些刑事犯罪,也能减少一定的儿童被伤害事件。对于后续的科学教学中能起到非常大的鼓舞作用,但是要面对整个社会对于“性”的认知和舆论,还是任重而道远。

下面是小科想考考大家的,对于儿童被伤害事件的一些相应的刑事犯罪有哪些?概念和构成特征即可。

强奸罪:

概念: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淫奸幼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罪或者间接实行犯。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并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

概念: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地方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犯罪对象:侮辱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威胁的对象可以是男性或女性,不包括不满14周岁儿童。//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面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寻求刺激,排除对女性奸淫的目的。

猥亵儿童罪:

概念:指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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